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厦门吉宏包装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回购公司股份的预案

本公司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厦门吉宏包装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拟使用自有资金不超过人民币10,000万元,通过二级市场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回购公司部分社会公众股,用于后期实施股权激励计划或员工持股计划。回购股份数不超过200万股,回购期限自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回购方案之日起不超过6个月。

  2、本次回购事项已经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十六次会议审议通过,根据法律法规相关规定,本事项尚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批准。

  3、本次回购方案可能面临如下风险:公司股东大会未能审议通过本次回购方案的风险;由于二级市场股票价格波动原因导致回购计划无法顺利实施的风险;此次回购存在因股权激励计划或员工持股计划未能经公司董事会和股东大会等决策机构审议通过、股权激励对象放弃认购等原因,导致已回购股票无法全部授出的风险。

  一、回购股份的目的

  公司本次回购股份拟用于后期实施股权激励计划或员工持股计划,有利于建立健全公司长效激励机制、有效结合公司发展与优秀人才的成长,充分调动公司核心技术人员的积极性。

  二、回购股份的方式

  采用集中竞价交易的方式从二级市场回购公司股份。

  三、回购股份的价格或价格区间、定价原则

  公司本次回购股份的平均成本不超过人民币50元/股,回购期间公司发生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派发股票或现金红利、股票拆细、缩股、配股或发行股本等事宜,自股价除权除息之日起,按照中国证监会及深圳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相应调整回购价格。

  四、拟回购股份的种类、数量及占总股本的比例

  拟回购股份的种类为公司发行的A股社会公众股份,在回购股份平均成本价格不超过50元/股的条件下,预计回购股份数量为200万股,占公司总股本约1.72%。具体回购数量以回购期满时实际回购的股份数量为准。

  五、拟用于回购的资金总额及资金来源

  本次拟用于回购股份的资金来源为自有资金,总额最高不超过人民币10,000万元,具体回购金额以回购期满时实际回购股份所使用的资金总额为准。

  六、回购股份的期限

  本次回购股份的实施期限为自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本次回购股份方案之日起不超过6个月(2018年1月15日至2018年7月15日)。如果触及以下条件,则回购期限提前届满:

  1、回购期限内回购资金使用金额达到最高限额,则回购方案即实施完毕,回购期限自该日起提前届满;

  2、如公司董事会决定终止本次回购方案,则回购期限自董事会决定终止本回购方案之日起提前届满。

  公司将根据股东大会和董事会授权,在回购期限内根据市场情况择机作出回购决策并予以实施。公司不得在下列期间回购公司股票:

  1、公司定期报告或业绩快报公告前10个交易日内;

  2、自可能对本公司股票交易价格产生重大影响的重大事项发生之日或者在决策过程中,至依法披露后2个交易日内;

  3、中国证监会及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情形。

  七、预计回购后公司股权结构的变动情况

  在回购资金总额不超过人民币10,000万元,回购股份平均成本价格不超过50元/股的条件下,若本次回购方案全部实施完毕,则预计回购股份数量为200万股,占公司总股本约1.72%。回购后公司股权结构的变动情况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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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八、管理层对本次回购股份对公司经营、财务及未来发展影响的分析

  截至2017年9月30日,公司总资产为917,696,991.67元,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净资产为461,256,133.26元(未经审计)。若此次回购资金10,000万元全部使用完毕,按2017年9月30日的财务数据测算,回购资金约占公司总资产的10.90%、约占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净资产的21.68%。

  公司的财务状况良好,根据经营及未来发展情况,公司认为不超过人民币10,000万元的股份回购金额不会对公司的经营、财务和未来发展产生重大影响,回购后公司的股权分布情况符合上市公司的条件,不会影响公司的上市地位。??

  九、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在董事会作出回购股份决议前六个月内是否存在买卖本公司股份的行为,是否存在单独或者与他人联合进行内幕交易及操纵市场行为的说明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在董事会作出回购股份决议前六个月内,不存在买卖本公司股份的行为,也不存在单独或者与他人联合进行内幕交易及操纵市场的行为。

  十、本次办理股份回购事宜的相关授权

  公司董事会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决定下述事宜:

  1、授权公司董事会根据公司实际情况及二级市场股价表现等情况决定实施、终止本次回购方案;

  2、授权公司董事会及相关授权人士根据有关规定择机回购公司股份,包括回购的具体时间、回购价格、回购数量等;

  3、授权公司董事会及相关授权人士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及监管部门的规定调整实施具体方案,办理与回购股份相关的其他事宜。

  授权期限自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至上述授权事项办理完成之日止。

  十一、独立董事意见

  公司独立董事经审核本次回购股份认为:

  1、公司本次回购股份符合《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回购社会公众股份管理办法(试行)》、《关于上市公司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回购股份的补充规定》、《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以集中竞价方式回购股份业务指引》等规章、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2、公司本次回购股份将用于后续实施股权激励计划或员工持股计划,有利于充分调动公司核心技术人员的积极性,建立和完善公司与员工利益共享的长效激励机制,促进公司持续、稳定发展;

  3、公司本次拟使用自有资金进行回购,资金总额不超过人民币10,000万元,本次回购不会对公司的生产经营及财务状况产生不利影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