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化肥农药包装都要回收,不回收最高罚10万!使用者也要受罚

日前,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五次会议表决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壤污染防治法》(下称《土壤法》)。这是我国首次制定专门的法律来规范防治土壤污染,法律将于2019年1月1日起施行,填补了我国在土壤污染防治领域的法律空白。并对于不履行农药肥料等农业投入品包装废弃物回收规定的生产者、销售者和使用者做出相应的处罚。
最高十万元,不履行规定使用者也要受罚
《土壤法》第三十条指出,禁止生产、销售、使用国家明令禁止的农业投入品。农业投入品生产者、销售者和使用者应当及时回收农药、肥料等农业投入品的包装废弃物和农用薄膜,并将农药包装废弃物交由专门的机构或者组织进行无害化处理。具体办法由国务院农业农村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生态环境等主管部门制定。

虽然农膜回收利用问题早已提上日程,近几年国家也极力倡导农膜回收利用。但由于地膜易破碎还易风化,被风一吹到处都是,很难回收。另外,地膜本身成本不算高,回收费时费力效益还低,再加上国家监管不是太严,导致地膜的回收率较低。
而《土壤法》规定,农业投入品生产者、销售者、使用者未按照规定及时回收肥料等农业投入品的包装废弃物或者农用薄膜,或者未按照规定及时回收农药包装废弃物交由专门的机构或者组织进行无害化处理的,由地方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农业投入品使用者为个人的,可以处二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的罚款。
农药包装废弃物必须回收,《土壤法》处罚更严
据统计,我国每年产生的农药包装废弃物超过100亿个,因为得不到妥善处理,不仅成为环境和水体的污染源,也影响了农民的生产和生活。农药包装废弃物的回收也称为了行业关注的热点。
《农药管理条例》对农药废物的回收也做出了相应的规定,要求农药生产企业、农药经营者应当回收农药废弃物。对于农药生产企业不履行农药废弃物回收义务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拒不改正或者情节严重的,由发证机关吊销农药生产许可证和相应的农药登记证。
对于不履行农药废弃物回收义务的农药经营者,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或者情节严重的,处2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并由发证机关吊销农药经营许可证:
而《土壤法》的出台,不但将生产、经营者的处罚上限提高到了十万元,还对不履行规定的个人做出相应的处罚,而且对于农药包装废弃物回收了不送去处理也要遭受处罚。
除了对不履行规定的企业或个人做出处罚外,《土壤法》同时规定:国家采取措施,鼓励、支持单位和个人回收农业投入品包装废弃物和农用薄膜;鼓励和支持农业生产者使用低毒、低残留农药以及先进喷施技术。
这要求各级财政等部门可以对使用低毒、低残留农药以及先进喷施技术和回收农药包装废弃物给予支持,大力推行绿色植保、公益植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