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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营无标签的预包装食品 利津县一火锅城被重罚

3月18日,利津县人民政府网站行政处罚信息公示显示,利津县渝尚火锅城因经营无标签的预包装食品,被处罚款50000元,并没收违法经营的预包装食品。目前,该案已结案。同时公示的还涉及多家生产经营者。


2月18日,利津县市场监管局根据群众举报对渝尚火锅城开展监督检查时,在该单位三楼食品仓库内发现10箱预包装的标示京峰源老北京火锅专用白糖蒜、11箱3包预包装的标示精品花生碎,包装箱未发现食品标签,货值金额6000余元。执法人员对现场产品进行了拍照取证,对单位负责人做了现场询问和笔录,对涉事产品实行了行政强制措施(扣押)。经调查,该单位行为违反了《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十一)项规定:禁止生产经营无标签的预包装食品、食品添加剂。利津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据《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对渝尚火锅城进行处罚,罚款50000元,并没收违法经营的预包装食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