据媒体报道,春节将至,有市民在采购年货时留意到,市面上那些内含独立小包装的食品,不少独立包装上没有标注生产日期或保质期等信息,其中有的会注明“单片/单个非最小销售单元”。这让有的消费者犯了难:“以为瓶盖上有生产日期,箱子早就扔了。”
不少市民之所以会遇到找不到小包装食品生产日期的情况,与食品厂家对“最小销售单元”的定义不同有关。所谓最小销售单元,是指在产品或服务销售过程中能够独立进行定价、交付和售后服务的最小单位。如一些厂家是以整袋、整箱、整盒来定义最小销售单元,另一些厂家则以最小独立包装为最小销售单元。
根据我国产品质量法有关规定,最小销售单元产品或其包装上的标识必须真实,对限期使用的产品,更应在显著位置清晰标明生产日期或失效日期。对于最小销售单元以内的独立包装产品,目前并无相关硬性规定。另外,商场在产品散装售卖时,要按照相关法规,把生产日期等信息标注在透明容器或货架标签上。也就是说,如果一盒糖果盒里有10颗糖,每颗糖的独立包装上可以不印生产日期,但糖果盒上必须要印。如果有经营者要对糖果进行分装售卖,就要依照法律法规,在售卖点标清楚相关信息。
在现实生活中,一些商场、超市对散装食品生产日期等信息标注得不够醒目,常常被消费者所忽略;另外,很多消费者会习惯性扔掉最小销售单元食品外包装,若里面独立小包装未标注生产日期等关键信息,就无从判断其是否在保质期内,就会导致消费者对这些小包装食品产生弃之可惜、食之危险之感,从而陷入两难。消费者看不到生产日期,就很有可能会误食过期食品,给消费者的身体健康带来危害。
食品包装上标注生产日期、保质期等信息看起来是小事,却实实在在关系到消费者的知情权和食品安全。从保障消费者权利的角度来看,最小销售单元里面的最小包装食品不妨统一标注生产日期,这样不仅能让消费者更准确、便捷地判断食品安全信息,也是给食品安全加上了一道“双重保险”,还能够有效避免某些企业将问题食品装入最小销售单元销售。
虽然我国法律法规对于最小销售单元以内的独立包装产品是否需要标注生产日期并无强制性规定,但是既然最小包装食品是独立的,实际销售中也存在与最小销售单元分离的可能性,而这种分离直接影响到消费者合法权益,那么法律层面也该最大化保障消费者知情权。也就是说,有必要在法律层面统一规范最小包装食品生产日期等信息标注,以堵上相关食品安全漏洞。这么做自然会增加企业成本,但这种成本是有必要承担的。本着对消费者负责的态度,食品企业就应该以最完善的信息标注满足消费者对知情权的细化要求。
总之,在重要信息标注上,食品企业不妨再细致周到些,将对食品安全的严格把控落实到产品的生产、标注、销售的每个细节之中。有条件的厂家更是可以优化自身产品包装方式,便于消费者辨别。此外,相关部门也应加大巡查力度,督促销售散装食品的商家严格遵守食品标识规定。作为消费者,在购买食品时也应仔细查看日期标识,不要急于丢掉外包装袋,若发现部分散装产品未标明生产日期,也可积极向有关部门反映。多方合力,才能更好维护消费者合法权益,最大限度堵上食品安全漏洞。